北京测绘资资需要的材料和人员 徐婷 IB3-III5-9B72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