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资质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资质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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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充装单位名称;
㈡充装地址;
㈢许可充装范围;
㈣自有气瓶数量;
㈤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㈥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