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很多朋友都知道,特别是从事财务会计等行业的,核定征收是相比于查账征收而言,目前常规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征收方式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具体是怎么回事,有何成效?
其实个人独资企业和我们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基本是一样的性质,都是属于非公司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也是一样的,有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印花税等,虽是为企业,但是依法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附加税一般为增值税的6%,个人所得税依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目前核定征收的基本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一般都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申请核定征收而不是个体户呢?1、很多个体户没有开设基本户,也不需要涉及到开票的问题,收款时都是个人账户或者现金之类的,而目前公转私的监管非常严格,所以个体户不太合适。2、个体户给人的印象就是如街边的便利店,小卖部,餐馆等,事实也是这样,每月的收入支出都不大,远不如个独企业承载的业务量大,所以如果每月有较大销售额,还需要开票不太合理。
而当前的核定征收主要是在地方总部经济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地方的给出的核定征收方式,正常经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按照10%的应税率核定征收,也就是直接核定个人独资收入总额的10%作为利润,然后再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核定征收的企业对于成本费用票就不再做要求。
如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后销售额为100万,按照10%的应税率核定,那么利润则是认定为10万,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为1.05万,实际个税则为0.95万,当前一些地区小规模也可以自开,所以只需要在季度申报时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即可完税,然后正常的公转私利润分配,无需再缴纳股东的分红个税,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的综合税率在3%左右。
对于部分公司来说,费用票缺乏,利润虚高,也可以采用在总部经济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用于分包业务给个人独资承接,间接的降低主体公司的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因为个独核定征收的综合税率是比较低的,特别是有限公司利润超过300万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了,而股东分红还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综合税负率比较的高。
如在重庆某总部经济园区设立一个企业咨询服务类型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一年销售额280万,费用若干不计,按照核定征收计征申报,综合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增值税:280万/1.01*1%=2.77万
附加税:2.77万*6%=0.17万
个人所得税:280万/1.01*10%*20%-1.05万=4.49万
个人独资需要缴纳的综合税收如上所示,综合税负率是比较低的,且对于业务合作方来说也能获得相应的费用票入账,抵减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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