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间社团成立要求及办理周期
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发(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分: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民办非企业分:教育事业、劳动事业、体育事业、民政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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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凡申请成立的社团或申请注册登记的社团,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审查的部门审查,报齐必备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好《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等各种表格后,社团管理机关才予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业务:
1、工商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执照收转:北京公司执照收购转让(停批公司执照转让);
3、核名业务:工商总局核名、疑难核名、加急核名等;
4、资金业务:显账、增资验资、垠行冲量等;
5、财务税务业务:记账报税、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异常解除业务:注册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税务异常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