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立民办非企业要求及费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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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2、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材料3、通过网上初审4、申请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并提交纸质材料
至登记管理机关5、准予受理6、登记管理机关接收材料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7、登记管理机关审批30个工作日8、准予许可9、送达《准予民办
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10、结束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公司业务:
1、工商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执照收转:北京公司执照收购转让(停批公司执照转让);
3、核名业务:工商总局核名、疑难核名、加急核名等;
4、资金业务:显账、增资验资、垠行冲量等;
5、财务税务业务:记账报税、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异常解除业务:注册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税务异常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