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公司名称核准不通过能解决么 园园 13269959593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 ** 贸易 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北京”、“北京市”,“北京”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例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自主申报名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所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文字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申请人应服从登记机关的裁定,停止使用不适宜名称。
登记机关对申报通过的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两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名称进行审查,发现名称存在违反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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