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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有效解决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及劳动合同变更中操作实务(上海,7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43次 时间:2023-06-28

HR如何有效解决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及劳动合同变更中操作实务(上海,7月28日)
【举办单位】北京曼顿培训网 www.mdpxb.com   
【咨询电话】4006820825   010-56133998  13810210257
【培训日期】
上海,2023年7月28日;北京,2023年8月11日
深圳,2023年8月24日
【培训地点】上海、北京、深圳

【课程背景】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始终是关注的重点;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之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司法解释一),对原有的四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问题。此前,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曾发布过《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亦对企业调岗调薪等问题做出规定。江苏省《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17年12月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等各地文件,也多次提及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问题。面对最高院和各地不断推陈的规定及司法案例,公司在理解和操作上困难重重。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约定变更(主观)
(1)书面变更:
书面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典型形式与非典型形式变更
股东、法人、名称等变更,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呢?
思考: 如果合同变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怎么办
(2)口头变更
口头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合理性、公序良俗、实际履行
员工事后不承认口头变更怎么办?
【典型案例解读】实际履行超1个月对比案例
【案例讨论】怀孕女职工调岗保安是否有问题?
(3)默示变更
默示变更的司法判断标准:事实劳动关系
无书面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2、法定变更(客观)
【典型案例解读】王茁与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例:高管是不是劳动者?董事会决议能否变更劳动合同?
(1)医疗期满变更
解除的许可、禁止、程序与补偿
思考:法定变更中,是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2)不能胜任变更
解除的许可条件:不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解除案件的统计与总结
(3)企业转产等情形下的变更
适用的情形
变更的要求
与不胜任变更的实务适用区别
(4)客观情况变化下的变更
与企业转产变更的实务适用区别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客观情况变化如何进行调岗
公司内部组织构架调整,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司法实践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
适应市场变化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可能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营模式变更,岗位撤销,可能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两者界定(主观/客观)
(1)约定变更与法定变更的区别
(2)股东、法人、名称等变更,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变更呢?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次数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往长变和往短变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二、调岗调薪的有效进行
1、调岗管理难点及法律风险管控
(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岗,怎么调,降低工资吗,劳动者不签字咋办?
(2)没有客观评分标准的《绩效评估表》如同废纸一张!领导说不行、主管说不行、同事说不行,甚至下属都说不行,劳动者就真的不行了吗?!
(3)劳动者不能完成同岗位平均数量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吗
(4)员工不服从岗位调动,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5)如何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各地认定标准不一致?
(6)不能从事原工作,如何认定?如何证明不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否有效?
(8)单方调岗的法定依据不足,硬性操作是否违法?
(9)为员工重新安排工作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另行安排工作,单方还是双方?
(10)对于不胜任,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告知员工?
(11)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在公司对其调岗时,如果员工拒绝,不到新岗位工作,如何处理?

2、调整薪水管理难点及法律风险管控
(1)法律法规关于调薪的具体规定是哪些?
(2)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能否规定薪随岗变?
(3)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能否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的需要对员工的绩效工资随时调整?
(4)用人单位能否以经济效益下滑,经营严重困难为由通过颁布规章制度的形式对全体员工降薪?
(5)工资总额未变的情况下调整各工资项目的数额是否属于降薪?
(6)将每月固定工资制改为部分固定(底薪)加部分浮动(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工资制是否属于降薪?
(7)降薪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下发后,员工是否可以立刻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合同?
(8)企业不发放年终奖、绩效奖是否属于克扣工资?
(9)员工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企业是否可以降薪作为处罚手段?

3、“三期”女职工调岗调薪管理难点及法律风险管控
(1)单位能否对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进行调岗调薪?、
(2)因女职工“孕期”原因调岗应具备什么条件?
(3)员工“孕期”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调岗,工资如何支付?
(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调整三期女职工岗位?
(5)女员工休完产假回来公司能否调岗?原岗位已经安排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企业该如何做?

三、调整工作地点管理难点及法律风险管控
1、法律关于工作地点的有关规定。
2、企业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3、工作地点能否笼统约定为全国或全省?需具体到什么程度?
4、约定工作地点为企业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否有效?
5、工作地点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变更工作地点应当遵循的原则;
6、工作地点在同城内发生变动,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7、企业是否有权临时变更工作地点?
8、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该如何调整工作地点?

四、企业搬迁管理难点及法律风险管控
【典型案例解读】“群体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案例:企业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还是履行?如何界定?
1、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企业愿意提供班车和宿舍,是否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员工拒绝随企业搬迁,企业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搬迁,劳动者是否可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搬迁,公司通知员工停工或者改为在家办公,是否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
5、公司部分搬迁,员工不愿意到新单位工作,企业是否可以单方将员工调岗至别的部门工作?
6、企业部分搬迁,员工既不愿意到新单位,也不愿意到新岗位工作,企业该怎么办?可否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7、企业搬迁,员工愿意到新单位工作,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8、企业因搬迁导致分立或合并的,原劳动合同应如何履行?职工的待遇及工龄该怎样计算?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跟随,如何处理?

【讲师介绍】
    庞老师,曼顿培训网(www.mdpxb.com)资深讲师。
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资深律师,资深法律培训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上海市科技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八届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庞律师,著名劳动法专家和公司法专家,资深律师,资深法律培训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科技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华东师范大学MBA班法律实务导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委员,第八届上海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市总工会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上海法治报》法律顾问团律师,《新闻晚报》维权律师、复旦大学宁波研究院、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法宝365律师之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等100 多家行业协会等的高级讲师、特聘顾问等。
庞律师常年从事企业的仲裁及诉讼代理,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历,加上她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有较为系统的法理研究和独特的实践经验。办案认真严谨,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其承办的众多案例,曾先后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法律与道德》栏目、苏州电视台《庭审直播》栏目、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凤凰卫视、法宝365《律师之家》等栏目播出,发表的论文和专访等在国内外专业刊物和网站上均有大量报道,受到了很好的反响。著有论文《论多元化雇佣管理中的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企业年金法律问题研究》、《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等,著有专著《做最好的HR: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法律操作实务与案例精解》、《企业奖惩制度》、《职场维权方略:律师以案支招》等。

   曾老师,曼顿培训网(www.mdpxb.com)资深讲师。
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与商业事务部副主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
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的版权所有人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指引版权所有人。

   郝老师,曼顿培训网(www.mdpxb.com)资深讲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
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长期从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研究与实践,有着丰富的劳动用工管理实战经验。郝云峰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费用及报名】
1、费用:培训费3500元(含培训费、讲义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报名咨询:4006820825  010-56133998   13810210257   鲍老师
3、报名流程: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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