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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及税务问题探析

来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及税务问题探析 浏览:43次 时间:2024-01-31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及税务问题探析               经典世纪安杰135ZO55835Z


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规则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同时部分条款依据《公司法》。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基金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相对比较笼统,故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往往成为诸多规则的先决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以下我们列举了《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对于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相关规定,后文大量内容均参考下列条款,需特别强调的是其对合伙人对内和对外转让的规定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三十日为法定时间,不得以合伙协议的方式进行缩短或延长。)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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