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做好制造许可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4.职责
4.1制造单位许可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制造单位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制造单位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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