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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与审查要点详解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29次 时间:2020-07-09

聊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与审查要点详解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查过程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网上填报信息、提交材料、专家评审、综合审查等环节,企业更是要编制财务报告以及准备其他不少相关材料,如果没有专业的人才负责项目申报事项,想要成功申报高企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专业的项目申报服务机构来协助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后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认证。企业注册信息经火炬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展后续网上填报工作。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更名、年报、申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申报管理—个人/企业—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

三、网上填报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

四、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五、组织推荐

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同级财税部门进行联合评价,并实地考察。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上报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六、专家评审

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七、综合审查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必要时会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八、报备公示

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九、认定公告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东省科技厅网站”公告。

 

十、证书发放

 

省高企办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应确保及时发放至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审查要点

 

一、关于认定范围

 

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企业不受是否属于规上企业限制。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具体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Ⅱ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重新认定企业前次申报已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本次申报不能重复使用)。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应当与申报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类目领域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对企业的了解情况,判断企业填报的“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真实性,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合理性以及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合理性审查格式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行。

 

六、关于科技人员占比。

 

根据日常工作对企业了解的情况,查阅相关申报资料,判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统计是否属实,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认定办法》规定不低于1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