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对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