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鉴定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公证性和科学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及《浙江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浙江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安装改造维修锅炉的范围
1参数不限
2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二章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是企业应安装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
6.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维修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