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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本文作者认为,就《物权法》实施之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与业主未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车位、车库已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8]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际,开发商已无权再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三)约定的方式
本款规定的约定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三种形式。其中“出售”、“附赠”方式移转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而“出租”方式移转的仅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或称租赁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移转模式对法律行为的要求自然也就不同。在解释上,车位、车库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对于“出售”、“附赠”这两种方式,除了签订合同之外,尚需践行不动产移转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变动;对于“出租”方式,自双方的车位、车库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即取得租赁权,无须践行物权登记。
二、推定之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权利归属《物权法》第74条第2款并未规定当事人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推定规范或补缺规则,给实践中相关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过,有学者认为,对此不作规范并不会有什么实质性影响。因为,至少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局面下,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完全可以借助“约定优先”原则,将小区车位、车库“约定”为自己所有,或“约定”为业主所有,或“约定”为自己所有、业主使用。毕竟没有开发商会不提前“约定”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款是否规定推定规则,都没有意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