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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