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或现场检验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检验内容与方法》中规定的,需要在现场检验前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核已经规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合格;(二)室内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5~+40℃,室外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15~+4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5%;(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应的大气压力为86~110Kpa;(四)电源:38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在尖峰电源时,从电网变压器至本设备总进电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10%,电压正向波动量不大于5%;(五)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如所检验设备允许超出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则必须有制造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方能实施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应当按照《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