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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元件组合装置生产许可证需要几天时间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04次 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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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