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用单位,一份监检机构存档。如因特殊情况,可先出具《监检证书》,以便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本条是关于监检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应当将以下资料汇总存档:
(一)《监检项目表》;
(二)《监检报告》;
(三)A类监检方式项目的相关工作见证资料(产品技术文件等原始资料除外);(四)施工监检过程中有关监检记录;
(五)《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六)其他与施工监检工作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
【】本条是关于监检记录和资料的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监检结果有异议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