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mm雨正咨询—是一家专业从事许可证项目咨询的服务性机构。雨正咨询经过多年的战略布局,如今已经建立起覆盖华东、华中、华南、华北地区的专业性服务网络。
其中“武汉雨正咨询”依托以武汉为中心的四小时交通圈,业务范围已经覆盖湖北、湖南、河南、山西、四川、重庆、广东等周围省份。
“南京雨正咨询”作为雨正市场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如今业务已经覆盖江苏、浙江、山东、安徽、上海、河北等周围省份,并且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依托“雨正品牌”的专业性,南京雨正咨询已经启动“许可证项目咨询人才,雨正自主培养”人才战略计划。
以下规定的缓冲器行程,在附录L(标准的附录)中有图解说明。
10.4.1
蓄能型缓冲器
10.4.1.1
线性缓冲器
10.4.1.1.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 % 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即0.135υ2(m)。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10.4.1.1.2
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或对重质量)的2.5倍~4倍时达到10.4.1.1.1规定的行程。
10.4.1.2
非线性缓冲器
10.4.1.2.1
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b)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c)轿厢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 m/s;
d)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0.4.1.2.2
在5.7.1.1、5.7.1.2、5.7.2.2、5.7.2.3、5.7.3.3中提到的术语“完全压缩”是指缓冲器被压缩掉90%的高度。
10.4.2
(略)。
10.4.3
耗能型缓冲器
10.4.3.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4υ2 (m)。
10.4.3.2
当按12.8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对于按照10.4.3.1规定计算的缓冲器行程,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但行程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