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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ξ≤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ρ=ξ/σ
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ξ—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σ—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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