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葡萄酒的报检
进口葡萄酒的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除原产地等相关证书外,其余应加盖公章) :
(一)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货物中文、外文名称信息、品牌名称、产区和酒
庄信息、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进口预包装葡萄酒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强调某一内容, 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
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注:中文标签样张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 GB10344)、《葡萄酒》 ( GB 15037)、《发酵
酒及配制酒》( GB2758 )等相关食品安家要求,由企业负责自行制作。原标签样张、翻译件和预包装葡萄酒中文标签样张应制作在A4纸上,如果标
签样张大于A4纸,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提供按比例缩小扫描在A4纸上的样张(样张应标示缩小比例) , 缩小的比例应确保缩小后的标签样张字
体清晰能够识别。
(三)进口散装葡萄酒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并加盖公章
1.国内灌装企业的名称、、和 ,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四)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葡萄酒时提供其他材
料。
二、进口红酒与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人应按照《食品法》、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
要求见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规定>的公告》( 2012年第55号)。
三、简单来说进口红酒报关的流程及要素
进口葡萄酒,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报检时
需提供货物,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检验报告、中文标签样张( 3份)、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各3份) , 必要时提供卫生证明
文件以及货物特殊申明证明文件。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 7 71 8 - 20 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 3044 - 2005 (预包装饮料洒
标签通则)要求自行制作。
清关顾问:肖生(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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