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近笔者看到一篇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287号公告,广州九龙玖餐饮公司因为通过公司内部员工的个人账户收取加盟费、设备材料费等费用形式高达上亿元。本来这些费用是应该要进入公司账户,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的,可通过这种方式就造成了公司大量税款的少缴纳,少缴纳税款700多万元,因此被其主管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对其少缴的税款进行补缴。
我们都知道企业在运用发展过程中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税负率缴纳税款的,即使是个人账户进入了大量的现金现在也要被监控,正常的收入情况也是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一定的税收。特别是现在“大额现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更是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是完税后收入完全没有问题。
企业的税收问题更是如此,很多企业在申报期前或者年度汇算清缴前发现账目利润虚高,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而采取一些风险较大的买票方式来抵充成本,这些方式建议还是摒弃,可通过一些合理的方式解决,或者提前做好相应的筹划。
现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既能享受到,获得的优惠还非常可观,只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以内就可以享受10%及以下的优惠税率。同时,还可以利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分包业务,降低综合税负。
如现在在上海总部经济园区注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申请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也能获得减免政策,增值税季度30万以内免征和2020年征收率降低至1%都能享受到,然后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其开票额的10%作为利润,对照五级累进税率计算,税率在0.5%-2.19%之间,综合开票500万以内的税负在3%以内就可以完税,然后进行公转私也是合理合法的了。
还有另一种自然人代开的形式也可以合理的解决一部分缺乏成本费用的问题,同时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个人和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可以申请代开,提供给支付方做成本入账。如在山东,湖北等地,当地经济发展吸纳外地的零散税源,去申请代开时把个人看作是一个个体户的形式,缴纳增值税1%,附加税0.04%,个税核定为经营所得0.5%,综合缴纳1.54%就可以完税,这个时候公转私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都是完税了的。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专票和普票都能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自然人代开一般只能开普票,为个人性质的,不需要注册企业。两者都是不需要汇算清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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