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资质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资质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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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1 压力容器设计应遵循的法规和规程
1)《特种设备安监察条例》(本文简称《条例》), 是国务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条例,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压力容器安技术监察规程》(本文简称《容规》),此《容规》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安监察中,包括的七个环节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此规程与《条例》有不一致之处,应按《条例》的内容修改。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此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1.2 标准和法规(规程)的关系。
《容规》第4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修、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GB150总论第3.1条规定: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除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
因此,当标准与法规或规程有不一致时,应按法规(和规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