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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 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 (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 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 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5.7.2 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2 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b)井道顶的最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