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资质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资质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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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的;(五)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二条首次取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制造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
第三条已经取得了《受理决定书》的,在鉴定评审之前,资质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制造地址”、“许可级别”或者“设备类别”,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节 鉴定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在取得《受理决定书》后,约请进行鉴定评审前,应当在受理的相应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中,相应试制造一台产品,其试制造产品应当满足附件E相应“试制产品类别和参数范围”的要求,并且达到产品的出厂状态,但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