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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商标申请的误区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56次 时间:2019-10-18

德州市商标申请的误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商标意识逐步提高。多数企业不但及时注册商标,还不惜重金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但是我认为在部分企业中,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误区。

一、“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可以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名称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在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时,以企业全称公告。但办理注册申请时,要声明放弃通用部分。商标注册很重要。

三、“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较多,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注册。有的企业有上百个商标。

四、“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否则,这商标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申请。

五、“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六、“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理什么手续。”

商标注册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