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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级管束式集装箱许可证代理取证机构有哪些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83次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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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事故处理权。气瓶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为此,《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四是强制检验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气瓶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新研制的气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气瓶制造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气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三、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气瓶的生产是指气瓶设计、制造两个环节。气瓶的生产活动与气瓶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规定》对气瓶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义务:
    在设计环节,《规定》主要明确了气瓶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的规定。为此,《规定》第五条规定,气瓶生产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同时,为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设计鉴定需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和第八条还分别对气瓶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