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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应该怎么申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41次 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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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断面收缩率φ、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