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说明 - 聊城市 - 宇全商务网
当前位置:宇全商务网 » 企业资讯 » 山东 » 聊城市 » 文章详细

聊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说明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227次 时间:2020-10-10

聊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说明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guojiaji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优惠政策

国家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进行扣除,减少纳税。而高新技术企业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内。(注:该政策适用于201711日至20191231日) [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政府措施

支持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总体目标

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